一、全面推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。
自今年 11 月 1 日起,在全省范圍內全面推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,鼓勵利用谷段低價電采暖。我省“一戶一表”城鄉居民用戶可自愿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。供電部門接到用戶申請后,應盡快完成峰谷分時電表調試換裝工作,及時執行峰谷分時電價。電價標準:每日 22 時至次日 8 時在分檔電價的基礎上每千瓦時降低 0.12 元,8 時至22 時在分檔電價的基礎上每千瓦時提高 3 分錢。
二、實行供暖期階梯電價政策。
對于非集中供熱區域的“一戶一表”城鄉居民用戶,在每年11月15日—次年3月15日時間段內,累計用電不高于1120千瓦時部分,按 0.56 元/ 千瓦時執行;高于 1120千瓦時部分,按0.61元 / 千瓦時執行。3月16日—11月14日時間段內,累計用電量不高于 1440 千瓦時部分,按 0.56 元/ 千瓦時執行;高于 1440 千瓦時不高于 2080 千瓦時部分, 按 0.61 元/ 千瓦時執行;高于 2080 千瓦時部分,按0.86 元/千瓦時執行。由農村集體、小區物業或社會企業等統一實施的“煤改電”集中供暖可選擇執行居民合表電價。“低保戶”和“五保戶”電費減免、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的電 價標準仍按原價格政策執行,多人口家庭每月每檔電量在上述電價政策基礎上繼續增加 100 千瓦時。
三、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
擴大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范圍。在前期試點基礎上,進一步完善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,鼓勵居民用戶根據電采暖設施用電特性,自愿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。具體辦法另行通知。
支持燃煤鍋爐“電能替代”項目有序發展。“十三五”期間,對燃煤鍋爐“電能替代”
項目實施低谷電量獎勵政策。具體辦法按照省經濟信息化委、省物價局、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《關于實施燃煤鍋爐電能替代專項行動計劃的通知》(魯經信電力〔 2017〕421號)有關規定執行。
研究建立上網側峰谷分時電價政策。根據我省大容量主力燃煤機組邊際發電成本,結合電力體制改革進程,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實際的上網側峰谷分時電價政策。
四、優化居民階梯電價政策
合理確定居民采暖用電量。7個傳輸通道城市中,“電代煤”居民用戶電價政策由“年用電量超出 4800 千瓦時部分,暫不執行居民階梯電價第三檔用電價格”調整為“增加 6000 千瓦時一檔采暖電量”,進一步減輕居民用戶電費 負擔。即“電代煤”居民用戶一檔電量由 2520 千瓦時調整為8520千瓦時,二檔電量同步調整為 8520-10800 千瓦時,三檔電量為超過 10800千瓦時部分。
明確村級“電代煤”項目電價政策。7個傳輸通道城市中,農村地區以村或自然村為單位,通過“電代煤”改造使用電采暖或熱泵等電輔助加熱取暖 實行總表計量的,按照居民合表電價執行;實行分表計量的,與“電代煤”居 民用戶執行相同的價格政策。 完善“煤改電”電價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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